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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森服飾有限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要求撤銷張林第25475118號第25類“GLM”商標在“服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張林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撤三答辯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辯專業(yè)小組積極同張林同志溝通,認真準備理由書及實際使用證據(jù),在指定期限內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答辯理由及相關實際使用證據(jù),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上海意森服飾有限公司的撤銷申請,第25475118號第25類“GLM”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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