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點擊: 658187
白根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停止不使用為由,要求撤銷李延強第41005231號、第41007446號、第18213565號的第33類“黃土地”商標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李延強特委托我公司代理第41005231號、第41007446號、第18213565號的第33類“黃土地”商標撤三答辯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辯專業(yè)小組積極同李延強溝通,認真準備理由書及實際使用證據(jù),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答辯理由及相關實際使用證據(jù)。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白根華的撤銷申請,第41005231號、第41007446號、第18213565號的第33類“黃土地”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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