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點擊: 694268
白根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停止不使用為由,要求撤銷李延強第41005231號、第41007446號、第18213565號的第33類“黃土地”商標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李延強特委托我公司代理第41005231號、第41007446號、第18213565號的第33類“黃土地”商標撤三答辯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辯專業(yè)小組積極同李延強溝通,認真準備理由書及實際使用證據(jù),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了答辯理由及相關實際使用證據(jù)。經(jīng)審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白根華的撤銷申請,第41005231號、第41007446號、第18213565號的第33類“黃土地”注冊商標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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