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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據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劉素靜第30類第70370931號“溪浪河畔”商標申請的“谷類制品,面粉,米,人食用的去殼谷物,八寶飯,掛面,蜂蜜”部分指定商品予以駁回。
劉素靜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我司法律部駁回復審小組積極同委托人溝通,并提出復審方案,對部分未使用的引證商標進行撤銷不使用,同時積極準備復審理由及復審商標實際使用證據,按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理由及相關實際使用證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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