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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商標局依據(jù)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劉素靜第30類第70370931號“溪浪河畔”商標申請的“谷類制品,面粉,米,人食用的去殼谷物,八寶飯,掛面,蜂蜜”部分指定商品予以駁回。
劉素靜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我司法律部駁回復審小組積極同委托人溝通,并提出復審方案,對部分未使用的引證商標進行撤銷不使用,同時積極準備復審理由及復審商標實際使用證據(jù),按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商標復審委員會提交了復審理由及相關(guān)實際使用證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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