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商標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解的法律行為。
類型
商標答辯包括:異議答辯、異議復審答辯、爭議答辯、撤銷復審答辯、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答辯、 商標評審證據交換等案件。
必要性
1、答辯是商標遭遇他人異議、撤銷等對抗性程序時的最佳選擇。
2、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標局、商評委反駁對方觀點的唯一途徑。
3、商標局和商評委對案件都進行書面審理,不答辯無疑將增加對方異議、爭議、撤銷的成功機率,答辯將增加我方成功的機率。
所需文件
1、商標代理委托書
2、答辯理由書
3、答辯通知書或者評審證據交換通知書的原件、
4、答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能夠支持答辯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清單在簽訂代理協(xié)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出具)。
流程
對方申請→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發(fā)出答辯通知書→答辯→審查→裁定→公告
法律依據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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