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知識產(chǎn)權(quán) / 商標業(yè)務 / 商標撤三
定義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簡稱“撤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作用
1、激活有效商標
鼓勵人們積極使用已注冊商標,盤活商標資源。
2、清除無效商標
對他人提出“商標撤三”是掃清商標申請障礙的有效手段。
3、撤三答辯
“撤三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quán)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quán)益。
4、放棄撤三答辯
若放棄答辯,注冊商標將直接被商標局撤銷。
所需材料
1、《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身份證
3、撤三理由
4、代理委托書
流程
提起商標撤三申請→與代理機構(gòu)溝通咨詢→準備資料→向商標局提起申請→形式審查→注冊人舉證→撤銷商標/繼續(xù)持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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